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侯玉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贵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江与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玉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