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侯玉江与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侯玉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贵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江与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贵江买卖合同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侯玉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贵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江与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玉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