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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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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 被告高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申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某某,男,1977年9月9日出生。

被告高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