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87号 被告高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