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5号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