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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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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5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5号

原告某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