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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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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与王保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周远,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王保伟,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与被告王保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周远,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王保伟,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与被告王保伟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远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