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周远,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王保伟,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与被告王保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远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