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唐继军,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国林,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继军与被告唐国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继军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继军撤回对被告唐国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继军负担。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