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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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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营与侯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03号 原告刘群营,男。 被告侯朋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营与被告侯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群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朋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群营的撤诉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03号

原告刘群营,男。

被告侯朋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营与被告侯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群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朋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群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群营撤回对被告侯朋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刘群营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