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06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06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