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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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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忠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张卫忠,男,1977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王新,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忠与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忠不能提供被告王新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张卫忠,男,1977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王新,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忠与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忠不能提供被告王新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王新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卫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