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张卫忠,男,1977年3月7日出生。 被告王新,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忠与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忠不能提供被告王新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王新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卫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