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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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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化录与张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张化录,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张长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录与被告张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录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

鹤壁市淇滨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张化录,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长明,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录与被告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录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张化录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化录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