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张化录,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录与被告张长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录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张化录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化录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