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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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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玉民诉被告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告冯秀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冯玉民,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协商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淇县红旗路西段

(2015)淇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冯玉民,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协商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淇县红旗路西段路北。

代表人崔树海,该局局长。

被告冯秀歧,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民诉被告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告冯秀歧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告冯秀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玉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玉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