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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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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平与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0号 原告王和平,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王玉栓,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0号

原告和平,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王玉栓,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与被告王玉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