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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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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常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某某

鹤壁市淇滨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某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常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