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75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文林,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文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来恩伟业(鹤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孙 渝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