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王守益,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王军利,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王锦秀,女,1974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益与被告王军利、王锦秀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守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守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