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王利伟,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丁风辉,男,1981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张秀风,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伟与被告丁风辉、张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王利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孙 渝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