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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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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伟与丁风辉、张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王利伟,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丁风辉,男,1981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张秀风,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伟与被告丁风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王利伟,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丁风辉,男,1981年5月4日出生。

被告张秀风,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伟与被告丁风辉、张秀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王利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银忠

审 判 员  孙 渝

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