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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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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涛,淇县卫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涛,淇县卫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海,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某诉称:2000年1月1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相距较远,缺少沟通和了解,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因感情基础差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始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再次生气,我回娘家居住至今,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钜桥村房院一处价值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答辩: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不顾夫妻情,但我还念夫妻义,原告所述不实,我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后来我前妻因故去世,留下两个孩子,我为了孩子就咬着牙过了下去。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家庭非常和睦,为了全家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我拿出了我全部的积蓄,在镇上开了一个副食门市部,日子越过越红火,因为赡养我父亲的问题,我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到外地打工。后又因忙于生活,我就得了脑溢血,身体偏瘫了,我四处托人打听原告的下落,后劝其回家照顾家庭,原告回来后就变卖了门市部及送货的汽车,说是给我买药治病,就一去不回。后人民政府给我办了低保和残疾证,现在勉强可以维持生活,为了能够有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协商未果,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近16年,双方彼此了解,已建立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钟某某提出离婚请求,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称婚后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争执,属于日常生活矛盾,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彼此信任,夫妻关系和好有望;且双方均系再婚,再次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应更为谨慎的对待婚姻关系及处理家庭矛盾,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故本院对原告钟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