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7号 原告王悦,女,1988年7月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宗海仙,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汤远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与被告河南泽宇服饰有限公司、武汉市狮威鲤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悦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