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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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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86号 原告王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玎,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代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086号

原告王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玎,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海文,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初其与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5月21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认识时间短,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王某和被告魏某某离婚

被告魏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原告王某年轻气盛,没有处理好家庭琐事,双方争吵只是因家庭琐事,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对于原告王某陈述的过激鲁莽行为,其会慢慢改正,原告王某也应反思,双方都应该给对方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5月21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一年有余,双方矛盾均因家庭琐事,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且被告魏某某也表示对于其过激行为会慢慢改正,双方应当给对方一次机会。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属日常生活矛盾,如双方相互理解和包容,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加强夫妻之间的交流沟通,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魏某某不予认可,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对原告王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海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