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王春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海与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海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王春海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王春海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