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小字第55号
原告郭红芳,女,1986年7月7日出生。
被告牛丽,女,1995年5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芳与被告牛丽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芳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红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红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红芳承担。
审判员 冯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