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小字第69号
原告张雷,男,1955年5月3日出生。
被告郭灿全,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郭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