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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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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郭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小字第69号 原告张雷,男,1955年5月3日出生。 被告郭灿全,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郭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撤诉申请

(2015)淇民小字第69号

原告张雷,男,1955年5月3日出生。

被告郭灿全,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郭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