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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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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永明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小字第34号 原告王永明,男。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陈忠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

(2015)淇民小字第34号

原告永明,男。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陈忠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明被告陈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