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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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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 被告陈某,男,1984。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2015)淇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

被告陈某,男,1984。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