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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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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永振诉被告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李永振,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文山,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协商鉴定机构,代

(2015)淇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李永振,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文山,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协商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民医院,住所地淇县人民路东段路北。

代表人吴利军,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振诉被告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淇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永振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