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梅桂均,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素强,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梅桂均诉被告李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桂均、被告李素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桂均诉被告李素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桂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梅桂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