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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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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磊诉被告徐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石磊,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启,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徐耀辉,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徐耀辉机动车

(2015)淇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石磊,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启,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徐耀辉,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被告徐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耀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磊对被告徐耀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