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余佳洋,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常清,男,1977年8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洋诉被告张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佳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佳洋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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