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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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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佳洋诉张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余佳洋,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常清,男,1977年8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洋诉被告张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淇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余佳洋,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张常清,男,1977年8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洋诉被告张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佳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佳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佳洋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