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以暂时不想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