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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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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琨与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刘琨,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赵秀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琨与被告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

(2015)淇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刘琨,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赵秀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琨与被告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琨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