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吴秋林,男,1972年2月8日出生。 被告牛宪伟,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悦哲,男,1960年5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林诉被告牛宪伟、李悦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宪伟、李悦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秋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秋林负担。 审判员 杨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