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小字第13号
原告李治民,男。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民与被告陈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书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治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治民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