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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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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峰诉被告关伟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小字第61号 原告张峰,男,1994年5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镇淇河路北段西侧53号。 被告关伟魏,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关伟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

(2015)淇民小字第61号

原告张峰,男,1994年5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镇淇河路北段西侧53号。

被告关伟魏,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关伟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关伟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