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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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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彪与周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615-2号 原告赵福彪,男,1976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周保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彪与被告周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淇民初字第615-2号

原告赵福彪,男,1976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周保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彪与被告周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福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赵福彪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