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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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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集诉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高峰集,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村主任。 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峰集诉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

(2015)淇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高峰集,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村主任。

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峰集诉被告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峰集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高峰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峰集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