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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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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肖军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淇民小字第58号 原告关肖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 代表人张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

淇民小字第58号

原告关肖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书清,淇县法律援助心律师。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

代表人张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肖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肖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肖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肖军承担。

审判员  李文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