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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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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天军诉被告韩金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小字第63号 原告苗天军,男,1968年07月08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 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金海,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天军诉被告韩金海

(2015)淇民小字第63号

原告苗天军,男,1968年07月08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

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海,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天军诉被告韩金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韩金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天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天军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