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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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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清,男,汉族。 被告杨某甲,女,汉族。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 第三人胡爱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清,男,汉族。

被告某甲,女,汉族。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

第三人胡爱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甲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