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清,男,汉族。
第三人胡爱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