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赵兰秋,女,汉族。
被告弥长根,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秋诉被告弥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兰秋对被告弥长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兰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