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小字第2号
被告郭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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