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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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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小字第2号 原告郭某甲,男,汉族。 被告郭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东民小字第2号

原告某甲,男,汉族。

被告郭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