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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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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与李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李森,男,1960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李合生,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李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2015)淇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李森,男,1960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李合生,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李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判员  秦海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