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张家兴,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培付,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系张家兴的叔叔。 被告刘福,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兴诉被告刘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兴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家兴负担。 审判员 王润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