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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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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芦某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申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2015)淇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芦某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申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