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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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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工业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舒宇,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因申请人焦作市孔怀

(2015)淇民催字第3号

申请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工业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舒宇,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因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已找到遗失汇票,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