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工业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舒宇,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因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已找到遗失汇票,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