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耿某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耿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