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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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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栋芳诉被告李志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郭栋芳,女,2003年1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天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李志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天泰市场2区6号楼43号。 代表人刘

(2015)淇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郭栋芳,女,2003年1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天明,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李志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壁市分公司,住所地:壁市淇滨区东海路天泰市场2区6号楼43号。

代表人刘占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栋芳诉被告李志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栋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栋芳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