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郭艳琴,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琴诉被告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艳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艳琴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窦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