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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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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艳琴诉被告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郭艳琴,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亮,男,汉族,1990年5月16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琴诉被告

(2015)淇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郭艳琴,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亮,男,汉族,1990年5月16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琴诉被告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艳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艳琴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窦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