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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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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争启诉被告淇县公安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顾争启,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选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公安局,住所地:淇县朝歌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2015)淇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顾争启,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选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淇县公安局,住所地:淇县朝歌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争启诉被告淇县公安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淇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争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0.66元,由原告顾争启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