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马二贵,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郭小六,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二贵诉被告郭小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六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二贵对被告郭小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二贵负担。 审判员 杨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