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759号 原告宋福群,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 被告胡冬云,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宋福群与被告胡冬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宋福群以起诉被告的名字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福群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福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福群负担。 审判员 尹凤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