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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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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李红只、武敬、张燕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 负责人汤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树青,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李红只,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武敬,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

负责人汤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树青,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李红只,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武敬,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张燕涛,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告李红只、武敬、张燕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于201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